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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4 09:28:56阅读:收藏
摘要: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监管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范围

  (一)监管业务类型

  1.新线建设类。包括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区投资、建设的工程除外)和市交通运输局职责范围内的城际铁路工程的新线建设业务(含相关配套站房工程)。

  2.运营管理类。广州市域内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各区负责运营管理的线路除外),在运营管理中需开展的相关工程建设业务(包括改建、扩建、修缮类等)。

  (二)受理招标备案的项目

  上述工程建设业务范围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可行性研究、质量检测的招标项目,相关招标备案手续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其他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按规定办理。

  重要设备材料主要指钢轨和配件、道岔、轨道车辆、动车组等。

  (三)其他有关说明

  对于招标工作内容包含轨道交通、房屋建筑等多个类型项目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与市交通运输局或相关部门沟通,明确监管部门后再开展招标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明确监管范围以外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应擅自在招标文件中将市交通运输局列为监管部门,以避免出现影响后续招标实施或导致招标失败等问题。

  二、招标工作注意事项

  (一)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公共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0日(含)以上,以便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招标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主要招标内容、预估发包价等内容。

  (二)做好事前备案沟通

  城际铁路工程事前备案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根据备案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市交通运输局确认后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事后备案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加强与市交通运输局沟通。

  (三)落实事后备案管理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做好资格审查情况报告、评标报告及相关附件、开标过程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的情况,并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布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的媒介、开评标过程、资格审查结果、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定标结果等。

  2.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注明业主专家名单、部门、职务等基本信息)、成员遵守评标纪律和履职情况,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意见。

  3.澄清答疑、异议、投诉等情况,招标人发现的其他异常情况(如得分异常、消极投标等)。

  4.其他需提交的问题说明和资料,报告中无法简要说明的内容应附相关资料。

  三、其他

  (一)本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工作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工作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7日

来源:广州市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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