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技术讨论 > 政策 > 嘉兴市区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出台

嘉兴市区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出台
发布时间:2021-06-17 08:51:49阅读:收藏
摘要:嘉兴市区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出台

嘉兴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有轨电车管辖范围内(含车站、有轨电车车厢等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刷卡、投币乘车。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照全程票价补交票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或者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有权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二)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

  (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乘车卡乘车;

  第四条 乘客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列车的,工作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充气气球、非折叠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平衡车等重量超过30千克,长度(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

  (三)易污损有轨电车设施、有严重异味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四)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

  (五)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具有“残疾人证件”和公安机关发放的“导盲犬证”的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在车站指定区域内有序排队候车,不得倚靠、攀爬、翻越车站护栏或者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护栏,待车停稳后,根据提示有序上下车,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注意列车与站台间隙;

  (二)在车厢内,坐稳扶好,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车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禁止做出手扒列车车门等危险行为;

  (三)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怀抱婴儿者等特需乘客让座;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四)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五)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六)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二)攀爬、翻越围栏;

  (三)擅自进入轨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禁止进入区域;

  (四)强拉车门,阻止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非法拦截有轨电车,阻断运输;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七)损害、毁坏有轨电车交通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有轨电车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有轨电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九)在列车驾驶室外敲击玻璃,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

  (十)使用滑板和溜冰鞋;

  (十一)其他危害有轨电车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在车站或有轨电车上,禁止下列影响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拾废品或其他营销活动;

  (五)躺卧、以物占位、踩踏座位;

  (六)在有轨电车上进食;

  (七)其他影响有轨电车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赤膊者或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学龄前儿童,工作人员可以酌情决定禁止其进站乘车或要求有其他的成年人陪同。

  第十条 有轨电车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乘客应保持镇静,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爱护有轨电车设施设备。乘客损坏设施设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有违反《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和本守则行为的,任何乘客都可以进行劝阻,也可以向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有轨电车车站、通道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停放车辆等妨碍乘客通行、救援疏散。

  第十五条 严禁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

  第十六条 乘客应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和拒绝提供服务的方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乘客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有意见,可向运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行;对经营单位关于运营服务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有轨电车客服热线:0573-82850000,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守则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来源:嘉兴交通


×

现代轨道交通网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轨道运维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点开扫码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