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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安检点智能化改造项目(2020年)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0 15:08:33阅读:收藏
摘要: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安检点智能化改造项目(2020年)招标公告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拟采购的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安检点智能化改造项目(2020年)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一、招标编号:苏轨运招(01)2020-47号二、招标内容:1、招标范围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智能安检改造工程主要包括对2号线35座车站69台通道式安检仪增加智能组件、并建设1套智能安检云平台(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平台,含软件)通过2号线69台智能组件将终端集成及5年质保服务,实现智能识图、实时采集现场数据,数据统计...


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安检点智能化改造项目(2020年)招标公告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拟采购的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安检点智能化改造项目(2020年)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苏轨运招(01)2020-47号

二、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

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智能安检改造工程主要包括对2号线35座车站69台通道式安检仪增加智能组件、并建设1套智能安检云平台(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平台,含软件)通过2号线69台智能组件将终端集成及5年质保服务,实现智能识图、实时采集现场数据,数据统计分析、人员管理和设备状态监控等功能。

2、服务期限

安装调试期:2020 年 12月 1 日至 2021 年 3月31日;

质保期:2021年 4月 1 日至 2026 年 3月 31日;

招标人有权对上述日期进行调整,投标人须承诺服从招标人对工期的调整,且不得由此提出其它要求。

三、投标人一般要求:

(一)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提供本次采购合格服务的企业法人;

2、投标人须提供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非验资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且无拒绝和否定意见;

3、投标人近3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3年)须具有2个及以上在公共交通领域(高铁、航空及轨道交通)、政府机关单位智能化安检设备供货或改造业绩,且单笔合同金额须在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以合同为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

(二)本次招标规定:

1、本项目不接受以非独立法人机构为代理人的申请;

2、申请人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两个及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关系。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次采购预算金额:

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陆佰捌拾玖万零肆佰陆拾伍元(¥6,890,465.00)

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时间及地址:

1、公告时间: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

2、递交预审材料起始时间:2020年10月27日 09:00,递交预审材料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7日10:00;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资格预审材料即为报名;

3、资格预审时间:2020年10月27日10:00—16:30;

4、递交预审材料及资审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668号,轨道大厦1213室。

5、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资格预审材料(正本壹份,副本肆份)装订成册并封袋递交至指定地点(未按要求数量提交并封装的资格预审材料招标人有权在资格预审中不予认可),提交材料如下:

(1)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经办人须为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同时须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及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

注:对于已“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投标人须提供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非验资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近3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3年)须具有2个及以上在公共交通领域(高铁、航空及轨道交通)、政府机关单位智能化安检设备供货或改造业绩,且单笔合同金额须在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以合同为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

注:投标申请人必须于2020年10月27日10:00—16:30,提供相关原件核实。有关批文、文件等证明材料,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在规定的原件核验时间内未提供原件核实的相关材料在资格预审中不予认可。招标人有权要求其对提供的原件材料进行补充佐证。招投标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6、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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